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1.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與信託等相關金融業務。

(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068181182)

2.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59063069)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

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

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

受僱情形: (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

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

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5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合作推廣)或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6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7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8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